項目 |
給 付 內 容 與 給 付 標 準 |
老年給付 |
壹、舊制一次金:98.1.1以前有投保年資,或不符合年金申請資格者,均得領取一次金。 一、申請資格(符合下列條件之一): 1.男性年滿60歲,或女性年滿55歲,離職或退休者。 2.年資滿15年,且年滿55歲,離職或退休者。 3.年資滿25年,且年滿50歲,離職或退休者。 4.在同一單位連續投保滿25年,離職或退休者。 5.在危險或堅強體力工作投保滿5年,且年滿55歲,離職或退休者。 二、基數換算:前15年,每年給予一個基數;第16年起,每年給予二個基數。畸零月數按比例計算;不滿一個月,算一個月。 三、基數限制:60歲前基數,最高以45個基數為限;60歲以後的年資只計5年,合計60歲前基數,最高以50個基數為限。 四、給付標準:每個基數給予一個月平均投保薪資,並以最後36個月計算平均值。 |
貳、新制年金:投保年資沒有上限,投保越久,領回越多! 一、年金申請資格:年滿60歲,且投保年資累計滿15年以上者。 二、年金給付標準:每一年給予1.55%平均月投保薪資,畸零月數按比例計算,並以最高60個月之投保薪資計算平均月投保薪資。 三、展延與遞減年金:每延後或提前一年領取,即增加或減少4%金額,最多5年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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傷病給付 |
壹、普通傷病:因一般傷害或疾病住院,致無法工作而未能取得原有薪資,自住院第四日起,按投保薪資50%給付。(給付期間最長1年) |
貳、職災傷病:因公務或上下班途中受傷或患職業病,於治療中未能取得原有薪資,自醫療第四日起,按投保薪資70%給付;第二年降為50%。(給付期間最長2年) ※職災傷病治療期間,雖未住院(門診或復建期間)亦可申請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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死亡給付 |
壹、本人普通事故死亡,除喪葬津貼5個月外,另給予「遺屬年金」如下: 1.投保期間死亡:依實際年資與平均月投保薪資,每年按1.55%計算發給。 2.領取年金期間死亡:依失能年金或老年年金之半數發給。 ※98.1.1以前有投保年資者,亦得選擇「遺屬津貼」(一次金)如下: 1.投保年資未滿一年,給予10個月。 2.投保年資滿一年但未滿二年,給予20個月。 3.投保年資滿二年以上,給予30個月。 |
貳、本人職災事故死亡,除給予「喪葬津貼」5個月及職災死亡補償金10個月外;另按普通事故死亡,給予遺屬年金。 ※98.1.1以前有投保年資者,亦得選擇喪葬津貼5個月+遺屬津貼40個月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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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、眷屬喪葬津貼: 一、配偶或父、母死亡時,給予3個月。(同樣“喪葬津貼”可擇一(擇優)申請) 二、子女滿12歲,給予2.5個月;未滿12歲,給予1.5個月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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失能(殘廢) 給付 |
壹、普通失能補助費:按失能給付標準表,自1個月至40個月,分15等級,給予失能一次金。或經醫師評估為「終身無工作能力」者,按實際投保年資,給予失能年金 (最少4000元/月)。 |
貳、職災失能補助費:按失能一次金給付標準加給50%;符合「終身無工作能力」者,除年金給付(最少4000元/月)外,另給予20個月之職災失能補償金。 ※98.1.1以前有投保年資者,不論普通失能或職災失能,均得選擇一次金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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生育 |
本人投保滿181日早產,或投保滿280日生產者,可請領二個月的生育補助費。 *自103.05.30起,生育給付改為給付2個月。 |
醫療 |
以勞保職災身份就醫〈門診或住院〉,可免繳醫療自負額,且免健保就醫記錄。 |
※領取失能或遺屬年金者,若有配偶子女,或同一順位兩人以上時,每人加發25%,最多50%。
加發資格:配偶年滿55歲或收入低於基本工資,且結婚一年以上;子女25歲以下且在學。
工會地址:高雄市鳳山區瑞春街46號2樓
電話:07-768106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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